汽车客运站如何正确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2019年11月1日修订执行的《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交运规〔2019〕13号),为汽车客运站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提供了依据。汽车客运站道路客运源头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按规定提取并确保正确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是确保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的基础保障,也是客运站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具体表现。
关于安全生产费用的法律条款解读
下面就如何正确提取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费用谈谈个人观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解读:该规定有以下几层含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承担;安全生产费用的用途为“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属于成本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国家制定专门具体的“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办法”。
2、《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第二十一条规定:“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保障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可参照国务院财政、应急管理部门制定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3、《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第九条规定:“ 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二)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第二十七条规定:“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解读:该规定明确一是客运业务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1.5%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二是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三是有结余时转下年使用,不足时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列支。
客运站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实务
笔者在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中,经常发现企业财务人员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不符合规定。主要原因如下:
一是“上年度客票收入”与“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混淆。
“上年度客票收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即汽车客运站销售客票形成的收入并非车站的实际收入,车站销售客票是受进客运站载客的道路旅客运输承运人委托的代理行为,所销售的客票是承运人的收入。因此能够计入车站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是客运代理费=车站销售客票的金额×汽车客运站级别对应的费率(10%、8%、6%)。
二是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的统计不全面,仅计算客运代理费。
按照1996年3月18日交通部和国家计划委员会联合发布的《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汽车客运站收费分为车辆站务收费和旅客站务收费两项。其中,车辆站务收费包含:客运代理费、行包运输代理费、车辆清洗清洁费、车辆停放费、车辆安全服务费、班车延误拖班费等;旅客站务收费包含:补票手续费、退票费、送票费、行包装卸费、行包保管费、小件物品寄存费、旅客站务费等。
综上,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费用正确的提取公式为:应提取安全生产费用=(车辆站务收费+旅客站务收费)×1.5%。按照此计算方式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是最低标准,如果不能满足正常使用,应当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作者简介:
王传银,男,49岁,注册安全工程师,2000年2月至今一直从事安全管理工作。泰安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安全应急专家库成员,泰安市交通运输局核心安全专家,道路运输、城市客运、公路工程施工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员。
原创文章,作者:admin,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ziiwan.com/articles/18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