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停车场建设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期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中指出:加强重点环节安全管控,加强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停车场安全管理,纳入信息化监管平台。下面就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的停车场谈几点看法。
一、目前危货运输企业的停车场许可及现状
1、为了加强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管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下文简称《规定》)对申请危货运输经营企业的停车场,要求自有或者租借期限为3年以上,且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停车场地应当位于企业注册地市级行政区域内。
通过明确车辆的停车场面积,增加被挂靠企业和异地经营者在停车场等方面的资金投入,减少挂靠现象,目的是为了解决异地经营、乱停车等问题。这样,可以从源头上遏制挂靠、驻外运输等违规行为。
2、危货运输企业的停车场的现状
有的地区行业主管部门利用车载卫星动态监控系统,查处运营车辆异地经营行为(按相关规定,异地经营超过3个月,应该到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但大多数地区不给异地经营车辆备案),通过动态监控平台发现,部分企业的车辆只在年审期间到过停车场,另外一些企业的运营车辆一年内的时间,根本没到过停车场。由此可以看出,大多数的中小型危货运输企业停车场地未被使用。危货运输车辆、驾驶员与押运员长期不到公司停车场,公司的安全例检、风险分级管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等制度形同虚设。
《规定》并没有解决异地经营、乱停车、安全管理等问题,同时许多中小型危货运输企业的停车场通过许可申请验收后,消防、安保、环保等设施严重缺失;更有的企业为了应付申请许可,临时借用别人的停车场,拟定虚假租赁合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申办后,实际上变成了无停车场状态。
二、关于危货运输企业停车场建设的探讨
1、危货运输企业停车场不应作为许可的必备条件,危货运输企业可以依据《规定》自建停车场。对于中小型企业,也可以借鉴道路旅客运输管理模式,使用社会化的危险货物停车场,由危货运输企业与停车场经营者签订协议,严格落实运营车辆、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同时应将社会化危货停车场相关资质证件、签订的管理协议等作为运输企业申请运输经营许可的条件之一。
交通运输部若制订《危险货物停车场级别及建设要求》(JT-****行业标准),则可以分为自建停车场和社会化停车场两部分。自建停车场按相关要求建设,作为《规定》中运输经营许可申请条件之一;社会化危货停车场经营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为其核发许可证;或者在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增加危险货物停车场相关经营范围,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增加一款,从事危险货物停车场等相关服务的申请,应当依法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并持有关登记证件到设立地的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危险货物停车场经营许可(原十六条只是备案)。
2、通过危货运输企业自建的停车场,或利用社会化停车场,使危货运输车辆真正能够进场停车,确保出车前安检、从业人员参加安全例会及教育培训、车辆动态监控等制度落实到位。这样能够提高安全监管水平,从源头管理上切实做到本质安全。
3、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细则也应同步进行调整,把停车场评价中的部分内容应改为不涉及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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